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