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