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