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