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