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