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