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专业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年检文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