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