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