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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四条 降级处分是指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是最低级别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撤职处分是指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受开除处分的,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但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应当依法律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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