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