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