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决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