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决定结果。 被引用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201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