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