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一、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三条 一、 总则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