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

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

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