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出申请的,是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是否作出调查结论;
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是否核查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查的,是否作出核查结论;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