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