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