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