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