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