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