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