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控辩双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对方查阅、摘抄、复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