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