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涉及事实证据问题的,应当组织各被告人分别参加,防止串供。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