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四、

四、 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一人,副审判长一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之。县(市)人民法庭的正副审判长及半数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其除半数审判员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团体选举。分庭的正副审判长及半数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其除半数审判员由设立地区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团体(在农村中主要是农民代表会议或农民协会)选举。正副审判长和审判员均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请直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加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