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