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