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三章 错案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错案责任 第十三条 检察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