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