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