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