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 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