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二)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 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