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案件和申请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的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