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收到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后,应当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