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全程参加庭审活动。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 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 拟定出示和说明证据的计划; (四) 对可能出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争议的,拟定应对方案并准备相关材料; (五) 做好其他出庭准备工作。 第一百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 宣读抗诉书; (二)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 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予以说明,针对争议焦点,客观、公正、全面地阐述法律监督意见; (四)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五)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有哄闹法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法庭未予制止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制止;…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参照适用本节规定。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再审案件公开审理的,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