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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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