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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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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全程参加庭审活动。 第九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一百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有哄闹法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法庭未予制止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制止;…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参照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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