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听证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听证室进行。

羁押听证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由本院司法警察和技术信息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