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4. 4.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说的“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营、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该条… 二、 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如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人… 三、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协… 四、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擅自采取关押、捆绑、审讯、私设公堂、游街示众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五、 《立案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向国家机关告发”,是指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 六、 《立案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说的“经济犯罪分子”,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进… 七、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八、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 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