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十二、

十二、 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