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