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