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四)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