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