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 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 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