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